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北京科学
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产字[2001]142号)
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将中科控股方利润在转制后五年内可用于建立基本及补充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请示》(科仪发字(2001)7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科发产字(1999)0598号文《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科学院北京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的决定〉的通知》及附件的内容,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2005年12月31日前,公司可分配利润中科学院方的利润,可用于公司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补充资金,支持公司的发展,不作为院方的投资。
2、在院内享有争取各类研究发展项目的同等权利,所获项目经费视同合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