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银办发[2001]3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党校,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人事教育司统筹安排总行机关干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
(二)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各司局主办的面向人民银行系统的,推行新的管理规定、业务操作规程等专项培训。各司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到人事教育司,经汇总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各司局执行。培训通知由培训主办司局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培训地点尽量安排在北京、郑州培训学院。
(三)人事教育司统筹规划国(境)外培训。国际司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开发及对外联络。人事教育司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并与国际司共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四)北京、郑州培训学院根据职责分工和人事教育司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设计培训项目,提出具体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通知由培训学院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规划本辖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负责机关干部、辖区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县支行“一把手”的培训,也可授权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分工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1)279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与干部的考核、使用
(一)新入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成绩作为分配工作岗位的依据之一。岗前培训要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着力提高新入行人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凡拟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应参加党校或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拟任干部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培训。拟任干部参加任前培训的表现,作为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岗位需要,每个员工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脱产培训,凡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当年培训的人员,均需在下一年进行补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