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管理费预算时,需编写预算说明,说明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人员状况、大额开支项目情况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等。
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费预算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院办公厅。综合计划局会同院办公厅审核后提出年度一次性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额度建议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下达部门,并由办公厅纳入院机关下年度预算。
第九条 管理费一经批准,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原则上,院财政不再追加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与图书资料购置、报刊订阅、文件印刷、办公设备耗材购置与维修等;
(二)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三)各类评审、论证、验收工作支出;
(四)规划、计划编制与管理政策研究支出;
(五)专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如引进人才招聘广告费、展览会参展经费等;
(六)借调、兼职人员劳务费支出;
(七)专家委员会、刊物等支持经费及参加社团组织的有关费用;
(八)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更新;
(九)按规定可报销的通讯费、特殊邮资费;
(十)业务交往费(支出标准控制在业务管理费总额的1.5%以内);
(十一)其它必须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办公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按《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办公厅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其费用在领用部门的管理费中划转。
第十二条 院机关公共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不含配额外的移动通讯设备运行费、特殊邮资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费、取暖费等,由办公厅统一支付,不在各部门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管理费不得用于机关正式编制人员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个人福利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费以机关各部门为单位进行核算,原则上“一局一本(指标控制本)”,统一管理。各部门必须合理把握用款进度,保证年度各阶段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