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检验资格的函
(质检办[2001]150号 2001年7月20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复查申请,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复查的有关规定,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检查。经审查,现批准你单位从事以下项目的检验工作:
1.1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在用蒸汽锅炉和在用承压热水锅炉检验。
1.2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在用蒸汽锅炉检验。
1.3 第一、二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1.4 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1.5 在用汽车罐车检验。
1.6 在用铁路罐车检验。
1.7 超高压容器检验。
1.8 在用医用氧舱检验。
1.9 在用压力管道检验。
2.1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2.2 额定蒸汽压力>2.45MPa的蒸汽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2.3 B、C、D级锅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2.4 A级锅炉制造厂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2.5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