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修改<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修改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与省(市)、
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科发产字[2001]27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1997年,我院设立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每年从院财政中支出500万元,用于支持我院各单位开展与地方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工作。为此,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9年,为了加大对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的支持力度,经院批准将该基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为提高这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院决定对《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基金”更名为“资金”。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地方合作基金申请和使用暂行办法》(科发企字(1997)038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01年7月19日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目录
第一章 宗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原则与范围
第三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支持资金申请与下达程序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分院和研究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资金”。本资金要成为推动与地方、企业合作的催化剂、粘合剂、引导剂;要引入市场机制,采用拨款、贷款贴息等形式,以便更好地促进我院与地方、企业的合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 在院地科技和产业化合作项目的投资中,贯彻以企业为主体,地方政府扶持,院有重点地适量匹配支持的原则。本资金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实现有效益、有影响、有创新,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