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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
(公消[20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
  按照《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我国将于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近年来,随着《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哈龙生产和消费量大幅度削减,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迅速发展。1996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哈龙替代品推广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公消[1996]169号)等文件,在指导和规范哈龙替代品的使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户对已有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还只能做到部分替代的事实缺乏认识,盲目采用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忽视传统灭火技术的采用;二是有的商家对哈龙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夸大宣传,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对一些必要场所仍然可以使用哈龙产品进行保护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必要场所的消防保护能力。针对目前世界上尚没有能够完全替代哈龙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实际情况,哈龙替代工作必须坚持必要场所与非必要场所区别对待,传统灭火技术和哈龙替代技术并举,将发展中的替代技术规范在安全范围内使用的综合替代原则,在确保我国哈龙淘汰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下,做到不因哈龙的淘汰而降低消防保护能力。为此,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气体灭火药剂。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对受控物质的要求,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目前我国出现的主要是NAFS-Ⅲ)、含氢溴氟烃(HBFC)、含全氟烃(PFC)类物质和五氟乙烷(HFC-125,CF3CHF2)作为哈龙替代品,可以使用惰性气体以及含氢氟烃的物质(HFC-23、HFC-227ea、HFC-236fa)作为哈龙替代品(详见附件1)。
  (二)移动式灭火器。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和《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应选配二氧化碳、干粉、机械泡沫、水系等灭火器。必要场所仍可以配置哈龙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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