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
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1]1321号)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们《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收费问题的请示》(闽价[2000]费字454号)和《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请示》(闽价[2001]费字164号)均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协调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干部和职工发放医疗保险IC卡时,收取医疗保险IC卡费。
二、同意你省福州市公安局所属各区县(市)户政科街道流动人口协管站在该市范围内发放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时,收取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