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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失效]

  7.4 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5 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7.6 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8.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8.1 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8.2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
  8.3 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8.4 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9.量值溯源和校准

  9.1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9.2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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