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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失效]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13.3 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13.4 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 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 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 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14.检验的分包

  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 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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