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会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部拟对直属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为确保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原则
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是指主管单位对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直接委派、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的管理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
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主动服务和接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会计机构、会计职能、会计地位不变的原则;
(四)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
(五)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范围
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范围为:部直属各单位,地科院、地调局、信息中心和办公厅归口管理的单位及各直属单位的所属单位。
部负责对直属单位的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委派;地科院、地调局、信息中心和办公厅负责对归口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委派;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实行会计委派。
(二)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
委派会计人员除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了解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三)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委派会计人员在派入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组织单位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参与单位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分析和决策;组织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编制和执行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报告和经济决策方案;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提出建议,组织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委派单位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