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意你公司代表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黑龙江证券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由原236,712,708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时,先由你公司认购基金总规模的1%,计500万份基金单位,以扩募摊薄后的基金单位净值加计0.01元扩募手续费为认购价格,余下部分由持有人按比例从购。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该部分扩募价格为1.of元。其中。01元为扩募费用。
八、同意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幕协调人。
九、同意你公司为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你公司应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认购基金总规模l%的基金单位,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幕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十一、同意由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和广源基金的原管理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未确认份额继续确认。
十二、基金上市、扩募及续期工作,要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政策以及《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三、你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