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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行业管理司、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公布《节水型卫生陶瓷生产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a)对申请定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d)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定点企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第四条 企业应具有年产50万件以上中高档卫生陶瓷的生产能力,定点产品年产量不得低于10万件。节水型便器(一次冲洗总用水量不超过6升水)与水箱配件配套率达100%,选用的配件必须全部是定点管理企业的产品。
  第五条 定点产品质量不仅要达到GB/T6952—1999《卫生陶瓷》优等品的要求,而且要达到节水洗净和输送功能的要求,近两年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
  第六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实物质量高,质量基础管理工作重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领导质量意识强,重视质量管理工作,重视新产品的开发或引进;
  b)质检人员素质较高,检验设备齐全,计量符合要求;
  c)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原始记录齐全,生产设备运行良好;
  d)以用户为中心,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定点的企业必须经当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国家定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交纳申报费,收费标准由办公室参照国家有关办法制定。
  第八条 由定点办组织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标准规定在工厂或市场抽样,抽样包括便器、水箱和配件,每个品种抽取三套,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有关费用由被查企业承担。
  第九条 样品检验由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后两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定点办公室,一份交企业。检验费由申请企业承担,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批准定点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定点证书并授与“节水型卫生洁具定点标志”(另行公布)使用权。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配件生产单位、配套单位推荐使用。被定点企业可在产品和包装物上印制“定点生产”、“节水型卫生洁具定点标志”或在其他场合宣传其产品。技术指标及检验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指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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