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国、分辖、支辖三级联行和内部往来已查清未达,对单方报单已查明原因。
第七条 对全部贷款(含信用卡透支行住房贷款,下同)已进行以下核对:
一、总账、分户账、余额表、台账、借据等相互已核对,发现不符的已查明原因。
二、对外全部发出对账单,其中查找无着的已查明原因并已采取解决措施;不认账的已采取解决措施;其他未收回回单的贷款户已查明原因;双方余额不符的贷款户已查明原因。
三、对账回单加盖了法人章和法人代表人章(含授权人)。
四、按照《
担保法》、《贷款通则》规定内容,对担保贷款合同已进行清查核实,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条款以及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已查明原因并作纠正。
第八条 按财政部要求对贷款情况已进行以下清查和内部界定:
一、按借据到期日界定为逾期贷款(到期日未能归还)和催收贷款(逾期三年及三年以上)。
二、按财政部财商字[88]277号文件规定呆账条件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条件,内部界定为呆账贷款。
第九条 通过贷款清查对贷款转化已进行以下工作:
一、按贷款风险状况进行了分类排队;
二、结合贷款对账和贷款分类排队,分别不同情况已采取:落实债权债务、清收、订立还款计划、依法收贷、落实还款责任、转为保证贷款、转为抵押或质押贷款等措施。
三、对风险大的贷款已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制。
第十条 对全部应收利息已进行以下清查:
一、表内、表外应收利息余额,总账、分户账核对相符;
二、复息已补计并发给利息通知单;
三、地外全部发出对账单,其中查找无着的已查明原因;并已采取解决;不认账的已采取解决措施;其他未收回回单的已查明原因;双方余额不符的已查明原因;
四、对账回单加盖了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含授权人);
五、对应收利息已采取清收、订立还款计划、依法收息等措施;
六、应收利息内部界定坏账准确。
第十一条 对债券和投资已进行以下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