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军区所辖区域内的地区环境监测站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三级站,其资质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会同有关中心站和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考核,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认证资格。主要承担所在地区所有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1.军队环境监测三级站一般定点在军队单位较多的大中城市,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选择一个环境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并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军队单位的监测机构作为该地区军队环境监测三级站。
北京地区不另设三级站,该地区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全军环境监测总站和驻京各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2.被考核认证的三级站一般仍挂靠在原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人员、住房、工资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负责。
3.三级站在业务上除按隶属关系接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领导外,同时还要接受其所在军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指导与监督。
4.三级站对外统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地区环境监测站”(如二炮第22基地环境监测站对外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宝鸡地区环境监测站)。
八、军队工厂企业、仓库、机场、港口、基地等单位设立的环境监测站(室)为军队环境监测监督四级站,其资质由其所属大单位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由大单位环境监测中心站认证资格。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也可根据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派,参加区域内其他军队单位的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
九、军队各级环境监测人员均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工作。一、二级站监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全军总站组织实施,三、四级站监测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由各大单位中心站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全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统一制式的合格证书。
十、军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国防计量系统,按照军队环境保护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全军环境监测系统在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上下共同努力,完成军队单位污染源的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及其环办指派的其他管理工作。上级站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下级站工作,下级站要对上级站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业务工作。
十二、全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坚持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原则,拓宽经费渠道,增强自身活力。通过环境监测、有偿服务、进行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和开发环保产品等业务延伸,解决生存、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