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批复
(计价格[2001]1019号)
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请示》(京价(医)字[200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意见,在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前,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中关于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的有关原则,暂以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用药报销目录为基础,制定《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后,请抓紧制定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正式目录,并报我委批准。
二、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属省级政府定价品种,应将国家计委定价以外的乙类药品同时列入你市政府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