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7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计电[20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7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3260元调整为2810元;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每吨由2690元调整为26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660元调整为269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730元调整为175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不超过3%,下浮不超过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813元调整为3363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3192元调整为3132元。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下浮不超过5%安排本月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30元调整为276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50元调整为289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化肥用重油价格由每吨1310元调整为11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按照与汽油标准品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