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无法追缴的罚没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172号 2001年6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无法追缴的罚没款作销案处理的请示》(南宁汇报[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外汇违法行为主体消亡的案件,如企业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死亡,处罚决定未执行完的,可作销案处理。
二、外汇违法案件当事人已停产瘫痪无人上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不能证明自然人已经死亡,处罚决定未执行完的,不能作销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