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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铁路边界
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18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2001年5月31日[2001]京铁中经终字第14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的适用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测量铁路边界噪声“气象条件”的规定,铁路边界噪声应“选在无雨雪的天气中进行测量”。
  你院来函所附某环境监测机构2000年11月18日出具的《噪声测量报告》表1“备注”栏注明,该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的测量时,气象条件为“阴有零星小雪”。
  由此可见,该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的实际气象条件,与前述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气象条件”的要求不符。因此,该环境监测机构在此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的结果,依照标准的要求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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