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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组建药品监管机构时,应积极进行后勤保障体制改革,后勤保障人员不得使用行政编制,后勤保障工作要逐步向社会化服务过渡。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技术机构,一律使用事业编制,具体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三、关于人员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要做相应调整。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管理,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0]35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垂直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地在组建新机构时,要认真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确保队伍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位设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专业性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职位标准和人员资格条件,作为选人用人的依据。
  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对原从事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进行人员定岗;对原虽在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建的药品监管机构工作,应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今后,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用人需求,在编制数额内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报省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凡是未经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批而违规自行增加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时,一律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同时,对新录用的人员要进行初任培训,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职能、新的任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具有医、药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部门编制数的70%。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由省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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