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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1年国家储备粮库项目设备招标工作的通知

  四、招标的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和省级建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货物的数量和技术规格。招标范围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将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设备的范围和方案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不超过1.5%的招标代理费。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条件。
  (二)填报设备采购清单及委托书。总体设计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按附表规定的格式,将“关键设备配备采购清单”单独列出。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对“关键设备配备采购清单”进行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予以确认(同时附“关键设备配备采购清单”)。在初步设计批复的2 周内,以省为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填写招标委托函,同时附各个项目批准的“关键设备配备采购清单”。委托函及“关键设备配备采购清单”首先应以传真的形式报国家粮食局行政管理司(传真号码:010-63906934),然后上报正式文本。
  特殊仓型机电系统招标只填报招标委托书,不填报设备采购清单。由招标代理机构商项目单位和该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后共同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周内完成。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在中国招标网(站点域名:http://www.chinabidding.gov.cn)上发布,同时应在其他必要的媒介上发布。
  (四)编制并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商务条款、技术规格、评标标准(方法)和设备采购合同等部分。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初步设计为基础。
  (五)分包。由国家统一组织的招标工作在分包时应听取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的意见。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答疑。答疑时应邀请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参加。
  (八)投标。
  (九)开标。有条件的地方,开标时应邀请公正或监督机构参加。
  (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派熟悉设备情况的国家统一组织的评标工作。
  (十一)形成评标报告。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招标工作,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方案、评标总结以及评标结果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国家粮食局在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十二)批复评标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谈判,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省级建库管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统一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应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低于中标金额的10%.原则上,履约保证金由省级建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项目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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