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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46、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和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3)扰乱报名点、体检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招生考试机构,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程序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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