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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关司(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条法司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条法司的意见上报部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司(局)协商后,对规章、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条法司会签有关司(局),上报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起草司(局)领导签署、会签条法司后上报部领导签署。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经部领导签署后以部文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或其他部门。
  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部长签署后以部令形式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部领导签署后以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部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司(局)作说明,也可以由条法司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 条法司会同起草司(局)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部领导签署。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以下简称《文告》)上及时刊登。
  在《文告》上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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