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
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提高”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