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建立新的税收核算体系。从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会计改革的落实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三)根据工作重心向征管转移的需要,调整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内容机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机构调整,可视情况进行。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国税、地税关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税收任务。总局拟于适当时机召开全国地方税务局长会议,专题研究地方税务工作。
(五)继续做好机构分设的后续工作。个别省市机构分设不到位的,应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尽快分设到位。
五、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
(一)修订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与之配套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稽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违章处罚等综合征管规章。
(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从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开票,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系统的应用试点。建设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二期工程,使计算机交叉稽核的覆盖面达到150个城市。各级国税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贯彻好柳州会议精神,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三)严格出口退税的管理。改进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理顺出口退税机制;注意掌握、分析降低出口退税率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深入开展出口退税检查,加强内部审核;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实现税务、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企业的信息交换和计算机审核,堵塞骗取出口退税的漏洞。
(四)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并完善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会同银行研究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个人主要收入的监控,重点抓好高收入者的所得税征缴,开展专项检查,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
(五)加强地方税征管。适应新的征管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管制度、办法和规程,规范对财产税、行为税的管理;开展税源调查,加强源泉控管;进行地方税种的专项检查,严格执行税法,提高征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的征管。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全国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的检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抓好反避税软件及报表软件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涉外税收稽查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外企业尤其是跨国纳税人偷、避税的稽查管理。
(七)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与公检法、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全国人大、国务院通过的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犯罪活动。继续巩固和完善税务检查室、税务法庭的建设,逐步健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