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
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要认真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和银发[1995]220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并实行分帐管理,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请各行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必须将各行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按相应会计科目实行并表,并表的范围包括:(1)1993年8月人民银行银发[1993]244号文件下达之前(即房地产贷款未实行专项规模管理之前)房地产信贷部发放的未纳入信贷规模之中的贷款数;
(2)资金来源和运用不符合《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需要纳入自营性贷款的原政策性贷款;
(3)各行其他部门发放的未纳入信贷规模之中的贷款数。
三、自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应按下述会计科目归并。各行在“房地产业贷款”一级科目(154科目)下设立四个二级科目:“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在“房地产业存款”一级科目(259科目)下设立二个二级科目:“单位房地产业存款”、“个人住房存款”,并分别在上述二个二级科目之下设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三级科目。
自营性房地产信贷业务及其损益并表,必须保证各行报表的年初余额与1994年决算报表年末余额衔接一致,此次并表涉及变动报表年初余额的,应以本年发生额调整。
四、根据人民银行本次通知要求,非指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含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近期将其办理的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给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系银发(1994)313号文件指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之一,各级行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接收上述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划转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扩大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