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
《暂行规定》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
《暂行规定》第
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
五、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必须在当年开考时间前四个月完成报名工作,并按统一表式将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地点和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六、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一般在地(市)设置,特殊情况或个别边远地区需在县设考场的,须经省一级考试办公室批准。
八、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
九、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