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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失效]

  5.1.11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5.2.1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代表上市公司办理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5.2.2 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公告文稿报送本所,文稿为中文打印件并有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本所同意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联系公告事宜。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5.2.3 上市公司的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本所要求作出说明并作出更正、补充公告。
  5.2.4 上市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2.5 上市公司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本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时间顺序。
  6.2 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若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3 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
  6.4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送年度报告正本,经本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
  6.5 上市公司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手续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审计报告;
  (二)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9.2.1条所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
  6.7 本所的事后审查是指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审查。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本所的审查意见,并按本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6.8 本所在年度报告审查结束后公布审查结果。
  6.9 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6.10 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11 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6.12 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参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6.13 上市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应当在最后期限十五日之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7.1.1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
  7.1.2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节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7.1.3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7.1.4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7.1.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如属延期,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7.1.6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1.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股东会议通知情况、上市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7.1.8 股东大会上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7.2.1 本节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7.2.2 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三)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7.2.3 上市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情况或澄清传闻。
  (二)上市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无论协议中是否包含附加条件,上市公司必须在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且根据7.2.10的规定公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上市公司必须立即报告本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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