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失效]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如下情形:
  1、董事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回复本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2、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3、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是否主动与本所沟通;
  6、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7、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所还关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受到的奖惩情况:
  1、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奖励的次数;
  2、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次数;
  3、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次数;
  4、受到本所内部批评的次数;
  5、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监管函的次数;
  6、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口头警告的次数。
  第十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本所将该年度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