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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修订)[失效]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五)具备条件的会员在推荐债券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

  (六)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所债券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七)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6 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七)上市推荐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7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8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9 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有权按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提请证监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核准

  4.1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初审,本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证监会核准。

  4.2 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企业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 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本所自接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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