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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修订)[失效]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企业债券上市条件;

  (三)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履行按时支付利息等义务;

  (五)企业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本所认为须暂停其上市的其他原因。

  上述情形消除后,企业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本所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经证监会批准后,本所恢复该债券上市。

  6.3 企业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其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债券上市。

  (二)企业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本所终止其债券上市,并报证监会备案。

  (三)企业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第七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7.1 发行人及其董事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7.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附则

  8.1 本规则由本所修改和解释。

  8.2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制定的《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企业债券上市申报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上市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与份数

  (一) 纸张 应采用规格为209×295毫米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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