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三)限制入金;
(四)限制出金;
(五)限制开仓;
(六)降低持仓限额;
(七)提高保证金标准;
(八)限期平仓;
(九)强行平仓。
采取前款第(一)至(六)项限制性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限制性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交易所调查人员在稽查、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会员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资格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违规情形;
(二)有重大变更事项或者会员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
(三)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四)违反交易所会员联系人制度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不履行会员义务;
(六)拒不配合交易所稽查;
(七)违反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会员或者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一)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
(二)违规办理开户手续;
(三)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
(四)违反交易所席位管理规定;
(五)窃取商业秘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六)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支付50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