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七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占70%以上。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科学技术部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执行,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