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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2.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

  3.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全部清理和收缴煤矿剩余的火工品。

  二、工作要求

  (一)把火工品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内容。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是全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把矿山井下火工品专项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对本行政区域矿山井下火工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全力配合、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二)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求所有矿山企业全面排查在火工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针对性措施,责任到人,立即整改。对矿山爆炸材料库存在重大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对企业自查自改各地要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改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加快进度,落实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有关规定,加快火工品隐患排查进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按照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底将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上报(见附件)。

  (四)跟踪落实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根据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全面治理矿山火工品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隐患及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指令,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落实。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进一步落实对矿山井下火工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矿山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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