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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陈至立、周济、田淑兰同志在全国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工作交流会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上讲话的通知


  (三)强化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管制度。要在教育战线全体同志中明确一条原则:无论是什么理由,乱收费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一道“高压线”。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听证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完善建立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情况、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和审计公告制度。建立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督导评估、问责奖惩等制度,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对农民工子女的乱收费。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要着力查处违纪违法的义务教育收费案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案件,坚决予以曝光。

  (四)加强规范教育收费的创建活动和思想教育。要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以“创建”促规范,充分发挥其在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增强纠正和抵制乱收费的自觉性,努力使规范办学、规范招生、规范收费成为学校和教师的自觉行为。

  三、抓住根本,全力保障,进一步推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区域内的教育差距依然存在,成为教育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困难。当前,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差距过大,是引发教育乱收费等许多矛盾的一个重要根源,特别是产生择校乱收费的主要诱因。推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规范教育收费和做好治理工作的治本之策。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和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保障教育和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是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的宗旨和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必须更加体现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决定了义务教育的发展本质上应当是均衡的。新的《义务教育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对其进行督导确定了下来。新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任务。

  近年来,一些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标本兼治,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力缓解了城市义务教育择校热等问题。实践证明:只要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政策到位,就一定能够取得明显成效。教育部始终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在突出位置,提出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召开了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和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迈出新的更大步伐。

  (一)办好每一所学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必然要求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首先,要把消除不合格学校、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紧要任务来抓,组织力量对薄弱学校逐校进行评估分析,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调整领导班子、加强教师力量、优质资源共享、合理配置生源等多种办法,尽快改变这些学校的整体面貌。另一方面,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不得举办重点学校,坚决纠正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和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的做法。重要的是,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规划,抓紧制订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积极推进城市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

  (二)逐步实现教师和校长的定期交流。教师、校长的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之所在。所以,一定要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校长的交流力度,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校长统一调配、定期交流的制度,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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