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海油工程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549号)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关于海油工程设立香港公司的请示》(海油总资产〔2007〕40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海油工程香港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5万美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工程总承包,油气开发工程的设计、建造和安装,提供技术服务、设备租赁和维修等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