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为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手续的批复
(商合批〔2007〕548号)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关于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核准的请示》(天科经〔2007〕45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你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等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资设立的“亚太卫星国际有限公司”补办国内核准手续。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实际出资700美元,其中,你公司出资100美元,占14.29%的股份;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出资200美元,占28.57%的股份,其他股份由新加坡卫星私人有限公司等另外3家外国公司持有。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均为:从事投资控股,主要通过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企业)的股份。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