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
(办社图函〔2007〕367号 2007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在文化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导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咨询机构,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
(一)古籍保护规划的制定;
(二)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三)珍贵古籍定级及破损定级;
(四)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
(五)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审;
(六)古籍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的评审;
(七)中华再造善本、珍贵古籍的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工作;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古籍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古籍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古籍保护事业,能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古籍保护或相关专业研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当的学术造诣或突出业绩;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文化部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独立身份表达意见或建议;
(二)根据需要,参与有关古籍保护调研、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