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根据东燃公司报告,东燃公司将被调查产品全部销售给日本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后,美孚公司再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位于新加坡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加坡公司)转售,进而通过三种渠道继续销售:(1)直接将被调查产品销售至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客户;(2)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3)通过关联贸易商香港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境内的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化工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再由上海公司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分别采用关联贸易商新加坡公司、香港公司转售至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三种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上海公司首次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发现香港公司在香港转售时,其销售数量大于新加坡公司销售给它的数量。香港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解释其销售的甲乙酮不仅包括日本产品,还包括欧盟产品,对于每笔具体交易无法区分原产地。上海公司主张其可以根据销售地区区分日本产品和欧盟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对上海公司的上述主张暂予接受,并以调查期内美孚公司销售给新加坡公司的甲乙酮数量作为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总数量;以新加坡公司在答卷中填报的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数量作为第一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以上海公司在补充问卷中填报的销售日本产品数量作为第三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以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总数量扣除第一种渠道和第三种渠道后的数量作为第二种渠道销售东燃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东燃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美孚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等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在初裁中暂决定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特理特性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出形成物理特性调整的原因及其对正常价值的影响,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物理特性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东燃公司在补充资料中提出了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进行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经审查,东燃公司没有提供证明该项调整存在的直接证据,再者,如果其主张的调整在于高低端产品的不同,那么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该公司的型号主张,以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外销产品进行比较,就无需对内销中的高低端产品的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不同进行调整;并且,该主张的提出超过了问卷所规定的答卷期限,严重阻碍了调查的进行,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出厂装卸费及相关费用调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东燃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关联贸易商报告的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信用费用、利润等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在初裁中决定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
  对于东燃公司的出口至中国大陆的第三种销售渠道,调查机关暂决定以扣除上海公司申报的单位调整项目、单位间接费用、单位进口关税、单位报关代理费后的上海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该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上海公司在表4-2中申报的调整项目包含利润,但不包含进口的关税和进口报关代理费,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给予调整。
  此外,部分关联贸易商未主张对相应的利润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以合理的方法予以确定并在出口价格中予以调整。

  日本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丸善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丸善公司在国内销售过程中,除自己生产并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同时还向其他生产商采购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并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在上述外购产品过程中,丸善公司由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变成了外购产品的贸易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这部分交易,将这部分外购产品排除在计算正常价值之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