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务院第502号令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进行了调整。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协定的规定,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三、本通知附件的协定税率是对国税发〔1999〕201号和国税发〔2000〕031号文件附表的汇总和更新。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件: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税收安排)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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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 家 │协定税率 │序号 │国 家 │协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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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 │10% │23 │科威特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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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国 │10% │24 │瑞士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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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国 │10% │25 │塞浦路斯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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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国 │10% │26 │西班牙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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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比利时 │10% │27 │罗马尼亚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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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德国 │10% │28 │奥地利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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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来西亚 │10% │29 │巴西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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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挪威 │10% │30 │蒙古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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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丹麦 │10% │31 │匈牙利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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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加坡 │银行或金融机构7%│32 │马耳他 │10% │
│ │ │其他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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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芬兰 │10% │33 │阿联酋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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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拿大 │10% │34 │卢森堡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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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瑞典 │10% │35 │韩国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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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西兰 │10% │36 │俄罗斯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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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泰国 │10% │37 │巴新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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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意大利 │10% │38 │印度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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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荷兰 │10% │39 │毛里求斯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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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捷克、 │10% │40 │克罗地亚 │10% │
│ │斯洛伐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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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波兰 │10% │41 │白俄罗斯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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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澳大利亚 │10% │42 │斯洛文尼亚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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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加利亚 │10% │43 │以色列 │银行或金融机构7%│
│ │ │ │ │ │其他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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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巴基斯坦 │10% │44 │越南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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