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是否持证上岗,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3. 查检验把关
――检验机构是否按照责任区实行检验覆盖,并落实定期检验率;
――检验机构是否严格实施审核制度,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机构是否做到“八不检”(无证或超范围制造不检验;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不检验;未办理告知手续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不检验;没有持证作业人员不检验),是否做到“一报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质检部门);
――检验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检验工作安排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4. 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动态监督体系能否有效运转;
――是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现场监察记录是否齐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及时办理受理告知、使用登记及人员考核等许可工作,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行为;
――是否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照规定时限结案。
(二)采取断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四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检部门要分门别类,采取断然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单位超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未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申报监督检验、未及时移交设备技术资料、提供未经型式试验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时申报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使用无证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能有效执行;
――检验机构未按责任区域实行检验覆盖、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能做到“八不检、一报告”、检验技术档案缺失等;
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整改情况应当明确责任,跟踪确认。对到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不能自觉办理使用登记、不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混乱的使用单位,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