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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时,质检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监察职责、重大问题处理或报告不及时、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不健全、安全监察人员无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等状况,要及时提出工作要求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2.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到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械;

  ――无证作业人员使用的起重机械;

  ――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械;

  ――重要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械;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

  ――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械。

  上述停用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过整改,确认符合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恢复使用。

  3.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取缔:

  ――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械;

  ――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对“四查”中发现问题已经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关系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全局。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与国务院即将部署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同时,要结合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起重机械数量较大、流动性强、使用分散、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人员不足,而且是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对此,各级质检部门应有充分的认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以我为主、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将专项治理攻坚战与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逐步完善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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