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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 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 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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