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证券公司最迟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待规范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证券公司还应将本通知发布前,在办理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已作撤销指定或已在柜面交易系统注销但未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注销的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一并报送本公司,本公司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证券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对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证券等控制措施,并明确各项措施的时间安排,每项具体措施实施前需提前公布并及时提醒投资者。
4、对不合格A股账户中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在督促投资者清空证券后,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本公司开户系统直接注销该A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清付后同时在柜面交易系统中注销。
5、各证券公司须最迟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并将未按规定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同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各证券公司对仍未按规定规范的不合格账户,从其柜面交易系统中移出并中止交易,将对应资金账户中的资金集中存放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止交易账户”下。
从2008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本公司对各证券公司报送的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A股账户作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证券公司可继续对这些不合格账户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经证券公司确认并向本公司申请,可撤销账户另库存放处理,恢复其交易功能。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清空证券后,予以注销。
从2008年8月1日起,不合格账户持有人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凭有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由原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到本公司办理。
6、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2007年12月1日起,除有资产余额且一年以上无交易的不合格账户外,其余不合格账户均已按要求规范为合格账户或予以注销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及当地证监局递交提前完成账户规范工作的书面报告。经证监局确认后,证券公司可提前对剩余有资产余额且一年以上无交易的不合格账户,从其柜面交易系统中移出,作中止交易处理,并将不合格A股账户明细数据报送本公司及证监局。
7、证券公司对透支账户、费用账户、内部管理账户等其他不合格账户,应分别采取措施,自行清理;对客户委托理财账户,在委托理财债权债务结清后,应将其中的合格账户交还委托人,对不合格账户按要求一并进行规范。
8、不合格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征求司法机关同意或解除冻结后再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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