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湾能源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的批复
(商合批〔2007〕64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关于办理中国海湾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及股权比例变更手续的请示》(中油外字〔2007〕33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调整其在阿曼设立的中国海湾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后,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由40万美元增至320万美元,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持有该境外企业的股份由40%变更为5%。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主办单位到我部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阿曼使馆经商处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