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换季航班时刻的协调应当遵循如下优先顺序:
(一)历史航班时刻;
(二)历史航班时刻的调整;
(三)顺延上一航季的航班时刻;
(四)在该航季中执行时间较长的航班时刻;
(五)新开航线的航班时刻;
(六)民航总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市场调控需要的特殊规定;
(七)已执行航班时刻的使用率较高的航空公司。
第十七条 日常定期航班时刻的协调应当遵循如下优先顺序:
(一) 在执行航班时刻的调整;
(二) 新进入航空公司申请的航班时刻;
(三) 基地航空公司优先于非基地航空公司;
(四) 新开航线的航班时刻;
(五) 民航总局基于行业发展和市场调控需要的特殊规定;
(六) 已执行航班时刻的使用率较高的航空公司。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制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特殊规定,需提前公示,征求有关各方意见,并在正式施行前45天予以公布。
第二节 航班时刻申请的条件和内容
第十九条 国内航空公司在申请航班时刻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换季航班时刻申请时必须在全国民航航班时刻协调会(以下简称时刻协调会)前取得需要核准航线的航线经营许可;
(二)换季定期航班时刻申请至少保证80%的历史时刻不调整;
(三)申请应以航班计划形式上报;
(四) 换季定期航班时刻申请按规定格式制成数据库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或时刻管理网上报;日常航班时刻申请以传真形式上报,并需同时录入时刻管理网进行公布;
(五)航班计划应符合标准航段运行时间;
(六)航班计划应满足使用机型的最少过站时间。
国内航空公司提交的航班时刻申请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请航班时刻所属航季;
(二)航班类型(国际、地区、国内);
(三)航班性质(客班、货班);
(四)航空公司二、三字代码;
(五)航班号;
(六)使用机型;
(七)执行班期;
(八)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对调整、交换航班应注明原飞行航线及起降时刻);
(九)执行起止日期;
(十)出入境点(国际航班);
(十一)收发电报AFTN/SITA地址;
(十二)相应的时刻申请是否享有新进入航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等身份;
(十三)承办人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航班时刻协调机构对不符合以上条件与内容的申请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航空公司在申请航班时刻时应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资料:
(一)申请时刻的航班所属航季;
(二)申请日期;
(三)申请时刻的机场;
(四)航空公司二字代码;
(五)航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