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7〕第16号)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发布)、《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识别风险,进行投资决策选择的重要依据。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公告要求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证券化服务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受托机构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发起机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如赎回或置换)。
(二)发起机构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的相关说明。
(三)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包括:贷款笔数、总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合同总金额、单笔贷款最高合同金额、单笔贷款平均合同金额、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单笔贷款最高年利率、加权平均贷款合同期限、加权平均贷款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贷款账龄、加权平均贷款初始抵押率(贷款是抵押贷款的)、加权平均借款人年龄(贷款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以及加权平均值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