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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四)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种类、信贷资产质量、信贷资产期限结构、信贷资产利率结构、担保情况、借款人年龄结构(贷款是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借款人地域结构(以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的指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或注册地)、借款人行业结构。为说明上述分布情况,应至少披露按上述分类的贷款笔数及占比、合同金额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平均每笔余额、加权平均贷款初始抵押率(贷款是抵押贷款的),说明贷款合同期限、贷款账龄分布情况时还应披露加权平均存续期限。

  (五)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应披露相关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担保或抵押情况、经营情况、基本财务信息及信用评级或相关信用状况。

  (六)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该法律意见书概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1.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说明。

  2.对基础资产池合法合规性所做出的判断。

  3.对该基础资产池是否可依法设立信托做出的判断。

  (七)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径和方法。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共同发布的《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

  (二)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

  (三)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四、受托机构在《受托机构报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

  (一)本期资产池统计特征说明。包括贷款余额、贷款笔数、担保情况、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等。

  (二)本期资产池的本金细项分列(含正常还本金额、本金提前结清金额、部分提前还本金额、处置回收本金金额及回购贷款本金金额等)和利息(含税费支出)细项分列的说明。

  (三)本期资产池的贷款状态特征、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及损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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