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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商改字〔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规范“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可以在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流动回收车、说明书、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使用“标识”。未被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标识”。

  二、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组合及使用方式详见附件,推荐使用首选组合。“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三、标识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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