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核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684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关于在中东设立鞍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的请示》(钢办〔2007〕9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在阿联酋迪拜设立“鞍钢集团中东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2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钢铁、废钢、机械、电气设备贸易及工程承包。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阿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迪拜总领事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