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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主动召回计划备案和变更等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者主动召回总结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或者经确认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
  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召回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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